電子吊秤國家標準GB/T 11883-2002
國家品質技藝監督局 發布(2002-09-01實施)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吊秤的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由稱重傳感器、機械傳力機構及稱重顯示控製器組成的電子吊秤。
·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嶄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嶄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eqv ISO 780:1997)
GB/T 3811-1983 起重機策劃規範(neg ISO 4301:1980)
GB/T 6388-1986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誌
GB/T 6587.1-1986 電子測量儀器 環境試驗總綱
GB/T 7551-1997 稱重傳感器(eqv OIML R 60:1991)
GB/T 7724-1999 稱重顯示控製器(eqv OIML R 60:1992)
GB/T 10051.1-1988 起重吊鉤 機械性能、起重時、應力及材料(eqv DIN 15400)
GB/T 10051.2-1988 起重吊鉤 直柄吊鉤技藝條件(eqv DIN 15401)
GB/T 13384-1992 機電产品包裝通用技藝條件
GB 14249.1-1993 電子衡器安全要求
GB/T 14250-1992 衡器術語
QB 1563-1992 衡器产品型號編製方法
JJG 555-1996 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
· 術語
· 型號、規格及基本參數
o 型號
根據QB 1563的規定編製,含義如下。

編製含義
· 規格
用以號(t)為單位的最大秤量表示.對於最大秤量小於1t的吊秤,型號中的規格用去掉小數點的小數表示.例如0.5t用05表示,5kg用0005表示.
· 基本參數
電子吊秤的基本參數有準確度等級、檢定分度值e、最大秤量(Max)、最小秤量(Min)和工作級別。
· 準確度等級
準確度等級和符號見表1。
準確度等級 | 符號 |
中準確度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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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準確度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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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為實際分度值。
檢定分度值e以含品質單位的下列數字之一表示:
1×10k、2×10k、5×10k (k為正整數、負整數或零)
· 與秤準確度等級有關的檢定分長值、檢定分度數和最小秤量(見表2)
表2
準確度等級 | 檢定分度值e | 檢定分度數n=Max/e | 最小秤量Min | ||
最小 | 最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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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e | 500 | 10 000 | 20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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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e | 100 | 1 000 | 10e | |
1)用於貿易結算的秤,其最小檢定分度數對![]() ![]() |
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應按GB/T 3811-1983中4.1.3確定其工作級別。
最大秤量大於或等於1t的電子吊秤應按工作級別不低於M5級策劃。
計量要求
最大允許誤差
電子吊秤加卸標準載荷時的最大允許誤差見表3。
表3
最大允許誤差 | 標準載荷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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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5e | 0≤m≤500 | 0≤m≤500 |
±1.0e | 500<m≤2000 | 50<m≤200 |
±1.5e | 2000<m≤10000 | 200<m≤1000 |
· 誤差計算的基本規則
影響因子
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應保持穩定在接近正常值。
· 化整誤差的消除
應消除任何包含於數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
· 凈重值的最大允許誤差
最大允許誤差均適用於除皮後的凈重值,預置皮重值除外。
· 誤差分配
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儀時,應按JJG555-1996中4.4.4規定進行誤差分配。
· 檢定時的測試
提交檢定的電子吊秤應進行整機測試。
· 稱量結果間的允許差值
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於該秤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 重復性
對同一載荷,多次稱量結果之差,應不大於該秤量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 旋轉
載荷垂直起吊後在水平360度,範圍內旋轉任意角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1.1規定。
· 偏載
多懸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1996中4.5.2規定。
· 多批示裝置
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或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
· 檢定標準器
檢定電子吊秤用的標準器的誤差,應不大於電子吊秤相應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
標準砝碼的替代,應符合JJG555-1996中4.6.2規定。
· 鑒別力
在處於平衡狀態的電子吊秤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碼時,原來的示值應改變。
· 由影響量和時間引起的變化量
電子吊秤應在滿足5.5.1、5.5.2的條件下,符合5.1、5.2、5.4、5.5.3的要求。
· 溫度
o 如果在产品說明書中沒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溫度,則電子吊秤應在-10℃~40℃溫度範圍內保持其計量性能。
特殊指定的工作溫度範圍不得小於30℃。
· 當環境溫度每相差5℃時,秤零點或零點附近示值變化應不大於一個檢定分度值e。
· 供電電源
電子吊秤使用電網電源供電部分,在電源出現下述變化時仍能符合計量要求。
1. 按電子吊秤規定的電壓變化-15%~+10%;
2. 按電子吊秤規定的頻率變化±2%。
使用電池供電的部分,當電池欠壓而可能使示值誤差超過最大允許誤差時應有報警指示或自動停止工作。
· 時間
o 當任一載荷加在秤上,平衡穩定後立即讀到的示值與其後30min內讀到的示值之差應不大於5e。且在15min與30min時讀到的示值之差應不大於0.2e。
若上述條件不能滿足,則秤加載後立即讀到的示值與其後4h內讀到的示值之差應不大於相應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載荷後,示值風一穩定,其回零偏差應不大於5e。
·
o 電子吊秤在經受JJG 555-1996中4.3規定的幹擾時,幹擾與無幹擾的品質示值之差應不超過e,或能覺察出顯著幹擾誤差並應作出反應。
o 技藝要求
結構的一般要求
§ 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應符合GB/T 3811、GB/T 10051.1和GB/T 10051.2的有關要求。
§ 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應能承受表4所列次數最大秤量載荷的加載而不損壞。
表4 加載次數
工作級別 | M1 | M2 | M3 | M4 | M5 | M6 | M7 | M8 |
次數 | 8×103 | 1.6×104 | 3.2×104 | 6.3×104 | 1.25×105 | 2.5×105 | 5×105 | 1×106 |
影響計量性能的高速部件應按JJG555-1996中5.1.2.4要求加封記。
o 稱量結果表明的示值
電子吊秤的稱量結果應以數字形式指示。
o 讀數的品質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稱量結果的讀數應可靠、易讀、清楚。
o 示值的形式
示值的形式應符合JJG 555-1996中5.2.2規定。
o 示值的極限
超過Max+9e應無示值。
o 讀數穩定時間
電子吊秤自載荷垂直起吊離地且起重設備停止運轉到稱重顯示器讀數平衡穩定所需的時間,不大於10s。
o 細分指示裝置
裝有細分指示裝置的秤,指示的分度值e應是:
在按住細分指示鍵期間,或在發出手動指令後的5s內,均不能打印品質。
o 打印裝置
打印應清晰、持久。打印的數字高度至少為2mm。
所打印的計量單位名稱或符號,應在數值之後或一組縱列數值的上方。
當平衡不穩定時,禁止打印。
平衡穩定是指打印完成後5s內,指示不多於兩個相鄰的值,其中一個是打印值。
o 記憶存儲裝置
平衡穩定之前,對後續指示、數據傳輸、累計等主要示值不進行存儲。
o 置零裝置和零點跟蹤裝置
電子吊秤應具有半自動置零裝置。
電子吊秤只能有一個零點跟蹤裝置。
o 最大效果
任何置零裝置的效果,應不改變秤的最大秤量。
置零裝置和零點跟蹤裝置的範圍,應不大於最大秤量的4%;初始置零裝置的範圍應不大於最大秤量的20%。
半自動置零與除皮用同一裝置操作除外。
o 準確度
置零後,零點誤差應不超過±0.25e。
o 置零裝置的控製
半自動置零裝置應在下述情況才可起作用。
1. 當秤處於平衡穩定時;
2. 任何預置皮重運行均已清除時。
o 零點跟蹤裝置
零點跟蹤裝置在下述條件下才能運行。
1. 示值為零;
2. 平衡處於穩定狀態;
3. 1s之內的修正量應不大於5e時。
o 除皮裝置
電子吊秤應有除皮裝置,且在最大秤量的0%~100%範圍內有效。
· 準確度
當秤處於平衡穩定、除皮裝置準確度達到±0.25e時才能運行。
· 運行範圍
除皮裝置不得運行於零點或零點之下和最大秤量之上。
· 運行的可見性
除皮裝置的運行,應在秤上清楚地指示出來。凈重值用“凈重”(N或NET)標誌。
· 扣除皮重裝置
皮重與凈重之和大於Max+9e時應無品質指示或報警。
· 稱量結果的打印
毛重值可不帶任何標誌進行打印。若帶標誌,應使用“毛重”(G或B)標誌。
若只打印凈重值,應使用“凈重”(N或NET)標誌。
若凈重值與相應的毛重值和皮重值一起打印,則凈重值與皮重值應有相應措施的標誌符號“N”與“T”識別。
· 預置皮重裝置
o 分度值
無論怎樣向除皮裝置輸入皮重值,其分度值應等於或自動地化整到秤的分度值。
· 運行的指示
預置皮重裝置運行的指示。就符合6.1.3、6.4.5,但預置皮重值用“預置皮重”(PT)標誌。
· 安全要求
o 極限載荷
電子吊秤應能夠承受最大秤量4倍的極限載荷而不出現斷裂或使電子吊秤喪失承載能力的變形。
· 電子吊秤中使用電網電源供電部分應符合JJG 555-1996中5和GB 14249.1的有關要求。
· 吊鉤、吊環等承重件應有产品合格證,其製造廠應有相應的产品認可證。
· 機械零部件
鑄件、焊接件、鍛件、機械加工、裝配、油漆等均應符合圖樣有關規定。
· 稱重顯示控製器
o 稱重顯示控製器應符合GB/T 7724中有關規定。
o 電子吊秤應能經受GB/T 6587.1規定的環境試驗而不損壞。與秤體組成一體的控製儀表部分或在室外使用的便攜式儀表環境分組為Ⅲ組,在室內使用的稱重顯示控製器部分環境分組為Ⅱ組。
o 無線數傳式吊秤使用的通信機的指標,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要求。
o 稱重顯示控製器單獨測試時,其誤差應不大於電子吊秤最大允許誤差的5倍。
· 稱重傳感器
稱重傳感器應符合GB/T 7551有關規定。傳感器單獨測試時,其誤差應不大於電子吊秤最大允許誤差的0.7倍。
· 試驗方法
o 測試前的準備工作
§ 測試環境要求
一般測試應在穩定的環境溫度條件下,測試過程溫度變化不大於5℃,蠕變測試時不大於2℃,並且溫度變化速率不大於每小時5℃。
· 調整
所有調整只允許在第一項測試前進行。
· 恢復
每項測試後,接下次測試前,允許秤充分的恢復。
· 預加載荷
每項稱量測試前,秤均應預加一次地荷槍實彈到最大秤量或確定的最大安全載荷。
· 零點檢查
o 置零範圍
§ 初始置零
o 有初始置零性能的電子吊秤檢查其初始置零範圍,應不大於最大秤量的20%。
o 半自動置零
有獨立除皮性能的電子吊秤檢查其半自動置零範圍,應不大於最大秤量的4%。
· 置零準確度
o 不帶零點跟蹤裝置的秤
將秤置零,用附加小砝碼的方法檢測置零準確度,應符合6.3.2的要求。
· 帶零點跟蹤裝置的秤
將秤置零並使秤擺脫零點跟蹤範圍,檢測零點附近的誤差,應符合6.3.2的要求。
· 稱量性能
o 稱量測試
定型鑒定或樣機試驗中測定初始固有誤差時,至少選定10個不同的秤量;其他測試時,至少選項定5個秤量,先按從小到大,再按從大到小的次序進行稱量試驗。選定的秤量中應包括接近最大秤量、最小秤量、二分之一最大秤量以及最大允許誤差改變的那些秤量。測試結果應符合5.1的要求。
消除化整誤差的方法,可按JJG555-1996中11.4.1.6或11.4.4.3的方法。
· 旋轉測試
將五分之四左右最大秤量標準載荷放置在承載器上,順時針轉360度,每90度記錄一次示值,然後逆時針方向重復上述操作。示值誤差應不超過最大允許誤差。
· 偏載試驗
多懸點的電子吊秤參照JJG 555-1996中11.4.7規定進行。
· 除皮測試
o 除皮稱量測試
至少應對2個不同的皮重進行稱量測試儀,按7.3.1要求進行測試。
測試至少選定4個秤量,其中應包括接近最小秤量、最大允許誤差改變的那些秤量和可能的最大凈重值。
· 除皮準確度
使用除皮裝置將示值調整為零,然後用附加小砝碼方法檢測除皮準確度。
· 鑒別力測試
在三個不同的秤量進行測試,最小秤量、二分之一最大秤量和最大秤量。
在承載器上放置定量的標準載荷和10個0.1e的小砝碼,然後依次取下小砝碼,直到示值1確實地減少了一個實際分度值而成為I-e。再放上一個0.1e的小砝碼,然後再輕緩地放上1.4e的砝碼,示值應為I+e。
· 重復性測試
在約二分之一最大秤量和接近最大秤量進行兩組測試,最大秤量小於1t的秤,每組測試10次,其他至少測試3次。每次測試儀不測定零點誤差,可重新置零。如果秤有零點跟蹤裝置,測試時應運行。測試結果應符合5.2.1的要求。
· 與時間有關的測試
o 蠕變測試
在秤上加放最大秤量或接近最大秤量的標準載荷。示值剛一穩定即記下讀數。隨即將標準載荷在秤上保持4h,按時記錄示值。測試期間溫度變化不應大於2℃。測試結果應符合5.5.3.1的要求。
如果每一個30min內,示值變化不大於0.5e,而其中每15min至30min之間的示值變化不大於0.2e,則此項測試即可結束。
· 回零測試
在秤上加入最大秤量(或接近最大秤量)的標準載荷,測定加載30min前後的零點示值之差。示值風一穩定立即讀數。測試結果應符合5.5.3.2的要求。
如秤有自動置零或零點跟蹤性能,測試時不能運行。
· 平衡穩定性測試
具有打印或數據存儲裝置的秤進行平衡穩定性測試
在秤上加放50%最大秤量標準載荷,手動打破平衡,盡快地啟動和開戶打印或數據存儲性能,讀出打印後5s的指示值,應符合6.2.6的要求。
· 影響因子試驗
o 預熱時間
在秤斷電至少5h後,接通電源和開機,待示值剛一穩定後立即置零並測定和計算零點誤差,再加放接近最大秤量的標準載荷測試。在5min、15min、20min後重復測試。每次測試均應對那時的零點進行修正。測試結果應符合5.1的要求。
· 靜態溫度
按JJG 555-1996中11.5.3.1、11.5.3.2要求進行,稱量誤差應不大於最大允許誤差,溫度對空載示值的影響應符合5.5.1.2的規定。
測試時自動置零或零點跟蹤性能不應運行。
· 穩態濕熱試驗
按JJG 555-1996中12.2.2要求進行,稱重誤差應不大於最大允許誤差。
· 電壓變化
對電網電源供電部分的測試按JJG555-1996中11.5.4要求進行。
對電池供電的部分,逐漸降低供電電壓,直到出現欠壓報警指示或自動停止工作之前,秤的全部性能應符合策劃要求,稱量誤差應不大於最大允許誤差。
· 抗幹擾性能測試
o 短時電源電壓降低
對電網電源供電電源線的測試按JJG555-1996中12.3.1要求進行。
· 脈沖串
對電網電源供電電源線的測試按JJG555-1996中12.3.2要求進行。
· 靜電放電
按JJG555-1996中12.3.3要求進行。
· 抗電磁場輻射
按JJG555-1996中12.3.4要求進行。
· 量程穩定度測試
按JJG555-1996中12. 4要求進行。
· 性能試驗
按产品說明書逐項檢查電子吊秤的其他性能,應與說明書一致。
· 環境試驗
參照GB/T 6587.1進行振動、沖擊和傾斜試驗。試驗後進行稱量試驗,稱量誤差不大於最大允許誤差。
· 基本安全性能試驗
o 電安全性能試驗
電子吊秤使用電網電源供電部分的安全性能試驗按JJG 555-1996中12.5和GB 14249.1規定進行。
· 機械安全性能試驗
鉤頭式或鉤頭懸掛式電子吊秤應進行機械安全性能試驗。
1. 最大秤量不大於20t
按6.1.2規定的載荷和循環次數進行脈動載荷疲勞試驗,作用力最小值大於零小於3kN,作用頻率不大於25Hz。試驗後不應出現裂紋或斷裂。
疲勞試驗後,施加4倍最大秤量的極限載荷,電子吊秤不應出現斷裂或使電子吊秤喪失承載能力的變形。
· 本試驗是破壞性試驗,試驗後的产品應報廢。
1. 最大秤量大於20t
可用計算的方法難電子吊秤的疲勞壽命和極限載荷,應符合6.1.2和6.6.1的要求。
· 檢驗規則
o 出廠檢驗
出廠前或首次使用前電子吊秤應做出廠檢驗,出廠檢驗應逐臺進行,檢驗項目按7.2.2、7.3.1、7.3.2、7.3.3、7.3.4、7.3.5、7.3.6規定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使用。
· 定型鑒定或樣機試驗
o 在下述情況下的電子吊秤需進行定型鑒定或樣機試驗。
1. 新产品定型鑒定;
2. 策劃、工藝、元件有重大改變後首批产品必須進行;
3. 停产一年以上恢復生产的首批产品必須進行
o 定型鑒定或樣機試驗為抽樣檢驗,抽樣的數量一般為三臺,大型产品可供應一臺。
o 定型鑒定或樣機試驗時,對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進行試驗。
·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o 標誌
§ 說明性標誌
产品上必須具備下述標誌:
1. 製造廠名及商標;
2. 采用標準號;
3. 产品名稱;
4. 产品型號;
5. 产品主要參數:最大秤量(Max)、最小秤量(min)、檢定分度值e;
6. 準確度等級;
1. 产品出廠編號及製造日期;
2. 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及編號;
3. 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還尖標識其工作級別。
o 檢定標誌
§ 位置
秤上應留出檢定標誌的位置。這個位置應當是:
1. 不破壞標誌,就無法將其拆下;
2. 標誌容易固定,而又不會改變秤的計量性能;
3. 在使用中,不移動秤就可看見標誌。
o 固定
采用自粘型檢定標誌,應保證標誌持久保存,並留出固定位置。固定位置的直徑至少為25mm。
· 包裝標誌
包裝箱外,除按GB191、GB/T 6388塗印有關的標誌外,還應有下列標誌;
1. 产品名稱、型號、規格;
2. 製造廠名;
3. 毛重;
4. 體積。
o 包裝
§ 電子吊秤的包裝應符合GB/T 13384的要求。
§ 隨同产品應供應下列技藝資料:
1. 使用說明書;
2. 合格證;
3. 裝箱清單;
4. 檢定證書。
o 運輸
運輸、裝卸電子吊秤時應小心輕放,禁止拋扔碰撞和倒置,防止劇烈震動和雨淋。
· 貯存
o 電子吊秤的主要部件如稱重傳感器、稱重顯示控製器應存放在溫度範圍為-25℃~50℃,相對濕度不大於90%的通風室內,室內空氣中不得含有腐蝕性氣體。
o 产品在貯存保管和堆放時應直接接觸地面。
o 貯存期超過六個月,出廠前應重新檢定。
o 電子吊秤使用的電池應按其製造商的要求定期充電。